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保护性耕作关键技术要点》的通知
(农办机〔2011〕3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保护性耕作项目管理,加快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应用,促进项目执行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扩大保护性耕作实施范围和规模,增强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我部对2003年印发的《
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试行)》《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要点(试行)》和 2004年印发的《
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保护性耕作关键技术要点》,现一并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
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试行)》《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要点(试行)》和《
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搞好项目示范区建设,根据财政项目支出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项目。
二、立 项
第三条 立项原则
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项目立项遵循统一规划、公开透明、分步实施的原则。
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项目以县(场)为单位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内容
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项目包括建设试验示范区、建设推广区、提升技术支撑能力等内容。
1.建设试验示范区。采用适合本地实际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建成标准化的保护性耕作样板田,形成系统的保护性耕作机械化作业规范。探索建立开展保护性耕作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