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或者经过特案批准免予征税或者减税低于上述限制税率的,以及按照税收协定应免予征税的利息,应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和特案批准的规定以及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以外,凡是没有特别规定的,都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限制税率征收10%的所得税。
2.在中日、中英税收协定开始生效施行以前,已签订的信贷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设备租用合同和租赁贸易合同等,凡是已经作出税收处理,对其征税高于税收协定限制税率的,可以对其应在1985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取得的款项,改按税收协定的限制税率征收10%的所得税。其中:属于1984年底以前应付未付、应收未收的欠款,延期收付的款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3.依照中日、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七款和第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由于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人与受益人之间有特殊关系,所支付的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支付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开支,受益人不得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的待遇。
七、对不动产所得应如何适用税法规定进行征税问题
依照中日、中英税收协定第六条规定,日本国居民或英国居民从位于(即座落地)我国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我国征税。所谓“直接使用”是产权所有人用自有的不动产从事经营而言,如用自有房屋、建筑物开办旅店、剧院等;所谓“任何其他形式使用”,包括聘用代理人为其进行经营使用。对方国家居民从位于我国的不动产,用这些形式(包括出租在内)取得的所得,税收协定虽然明确可以在我国征税,但具体的征税处理,仍应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直接或通过代理人从事业务经营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按照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应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对方居民公司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取得位于我国不动产的租金,应依照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按其租金总额征收20%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