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召开末次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 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
(三)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四)评审情况及得分;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六)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达标评级审核工作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其中,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报告的审核由电监会负责;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报告的审核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自接到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评审报告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二)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规范;
(三)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四)自评及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及措施落实情况;
(五)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六)审定级别是否符合规定。
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及其标准化达标评级结果应在指定媒体或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 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经公告无异议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和授予相应级别的证书、牌匾;对经公告有异议的,应予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现场核查中发现评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评审机构予以通报或责令退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十六条涉及到跨省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域电监局按规定审查和审核发证,涉及跨区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电监会按规定审查和审核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