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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发现严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影响重要结构部位安全等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的建议。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五条 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治淮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第三十七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三十八条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三十九条 治淮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见《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分工表》。
  第四十条 治淮19项骨干工程中不宜进行总体竣工验收的,应按批准的初设项目或年度、应急工程项目及时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主持单位根据第三十九条确定。
  第四十一条 治淮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选定须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质量检测项目和数量应能反映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制定检测计划,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
  审定,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在决算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在验收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再次进行抽检,检测项目和数量由验收委员会确定,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在决算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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