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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条 上报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二)项目法人组建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经历;
  (五)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经历;
  (六)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七)主要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十二条 大中型治淮工程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3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四)应严格控制项目法人管理人员的兼职人员数量,兼职人员的比例应不超过总人数的25%:
  (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要有计划的开展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保证质量、保证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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