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沿海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海监机构要密切合作,通过互派人员、互通信息、共同登船等多种方式,为行政执法提供便利。
四、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沿海各地文物行政部门与海监机构要依据确定的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上级文物行政部门与海监机构要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与海监机构的联合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在联合执法过程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文物行政部门与海洋行政部门要联合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畅通信息渠道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沿海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海监机构要逐步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分析、汇总和通报联合执法信息,并按照信息公开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公开联合执法信息。
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治力度
沿海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海监机构要通过执法巡查和专项行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有效打击和遏制屡禁不止的破坏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发现破坏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文物行政部门和海监机构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办案,积极提供技术支持。
七、加强人员培训和加大宣传力度
沿海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海监机构要定期对联合执法人员开展培训,要让海洋执法人员熟悉文物保护原则和理念,熟练掌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让文物执法人员熟悉海洋执法环境,熟知海洋执法工作特点、对象和主要工作内容,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沿海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海洋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不断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和执法的宣传力度,重点向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普及文化遗产知识,培育志愿者和保护员,逐步建立违法行为线索举报制度,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举报违法信息。
八、及时总结和定期交流经验
国家文物局与国家海洋局定期召开我国管辖海域内联合执法工作座谈会,总结联合执法成果,交流联合执法经验,共同推动联合执法深入开展。沿海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海监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座谈,总结执法成绩和交流执法经验,分析不足,逐步改进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