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西宁市城市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年11月28日 国土资厅函333号)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减免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报告)(青国土资[2001]9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新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作出了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和《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均未对此项收费的减免作出规定,部在执行过程中也没有减免的先例。
二、为促进有偿使用费缴纳工作,部确定了安排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收支挂钩,以收定支”的政策。你省所缴纳的有偿使用费将全额用于你省申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开垦新的耕地,发展地方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