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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

  (一)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

  1.评审小组全体成员;

  2.被评审质检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全体人员;

  3.网点认证的各分中心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被评审质检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末次会议议程

  1.评审小组组长代表评审小组向被评审质检机构通报评审情况,并宣读评审小组评审结论和整改意见;

  2.被评审质检机构主要负责人表态;

  3.作为会议主持人,评审小组组长可邀请被评审质检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代表讲话;

  4.评审小组组长宣布现场评审工作结束。

第三章 监督评审

  第十四条 监督评审主要内容:

  (一)对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实施整改是否取得预期效果。

  (二)通过对实验室质量活动记录(如内部审核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进行检查,评价质量体系运行是否持续有效、出具的检测数据是否公正、准确、科学。

  (三)对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以来,检测标准发生变更的检测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进行确认。对检测标准变更后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项目(参数)予以取消或加限制条件。

  (四)检查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评审程序

  监督评审程序是:首次会议→考察实验室→硬件和软件评审→评审小组汇总情况→与被评审质检机构负责人沟通→末次会议。

  第十六条 监督评审方式

  (一)监督评审方式与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基本一致,但评审工作量要控制不超过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

  (二)监督评审原则上不进行理论考试和座谈考核。

  第十七条 监督评审结果的处理

  (一)对监督评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被评审质检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组长审查,签字确认后上报评审办公室。

  (二)监督评审中发现被评审质检机构有严重问题,评审小组应报评审办公室核实后,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暂停被评审质检机构的检测资格,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暂停期为6个月,到期不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由国家主管部门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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