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
(水利部 水国科[2004]20号 2004年12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统一水利计量认证的现场评审工作,提高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工作质量,结合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组织的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工作包括: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第三条 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按照国家和水利计量认证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被评审的水利行业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独立性、公正性、质量管理体系、检测技术能力范围等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和结论。
第四条 评审办公室按照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组织评审小组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第五条 现场评审必须严格执行计量认证评审标准的规定,通过提问、听取、观察、检查、考试等方法,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进行评定、审核,判定其质量管理水平、检测能力和能否保证出具公正、科学、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
第二章 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
第六条 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均依次进行预备会议→首次会议→考察实验室→硬件和软件评审(含现场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座谈考核)→评审小组内部汇总情况→与被评审质检机构负责人沟通→末次会议。
第七条 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内容包括:被评审质检机构汇报各项准备工作;评审小组制定现场评审工作计划、评审人员分工、布置评审任务、说明评审注意事项。
(一)参加预备会议的人员
参加预备会议的人员为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观察员(若有的话),被评审质检机构的负责人及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和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可扩大至质检机构的检测室(试验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