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在统一汇总平衡时,将依据综合因素对重点城市及其它市、县等别进行上下调整,最终确定全国各市、县等别。
在新的征收等别方案正式批准实施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仍按《关于印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技术要求
一、调整方法
1.各省(区、市)在进行城市等别调整时,应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中有关城市分等的方法,参照本行政区内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等别和本技术要求中的有关原则进行。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指与主城区仅以农用地、未利用地相邻的市辖区和与主城区不接壤的市辖区)等别标准见附件2。
2.与主城区仅以农用地、未利用地相邻或者与主城区不接壤的城市辖区,可参照主城区等别及其周围市、县等别进行适当调整,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与主城区仅以农用地、未利用地相邻的市辖区等别比照所属城市主城区等别适当下调,但应高于其周边市、县的最高等别;
(2)与主城区不接壤的市辖区等别比照其周边市、县的等别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其周边市、县的最髙等别。
与主城区仅以农用地、未利用地相邻或者与主城区不接壤的城市辖区等别调整结果应在分等中单列。
二、调整原则
1.等别控制原则
各省(区、市)在对本行政区内的市、县等别进行调整时,与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文)文件中市、县原等别相比,调整幅度一般应不超过两个等别。
2.行政区域控制原则
同一行政级别的城市等别应具有可比性。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城市等别应高于所辖市、县等别。对于县改为市的,其等别原则上不低于相邻县或县级市的最高等别。对于县改为区的,其等别应参照所在市的等别进行调整。
3.综合分析原则
各省(区、市)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进行等别调整时,应对影响城市分等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综合确定城市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