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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

  第九条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或专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年度施工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建成。
  第十条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或专项)资金进行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别以省级、市(地、州)级、县(市)级水利部门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相关水电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以保证国有资产资金的保值增值。
  各有关地方政府要成立专门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政府的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相应的水利部门。各级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的领导,负责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配套资金以及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保证电气化县建设的全面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有关电气化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资金按投资来源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用于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效益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 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所需投资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省级财政补助与中央财政补助一般为2:1,特别贫困地区不得低于1:1。地方与中央安排的资金应同步到位,做好各渠道资金的衔接工作。凡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或到位差的地方,水利部将按上年度地方配套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比例安排中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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