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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部 2001年12月30日 水规计[2001]5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农村水电供电区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完善和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加快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确保国家下达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任务早日完成,水利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进一步深化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预算内(或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及县(市、旗、区)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于省列基建工程需经省计委审批可研,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后方可开工建设。尚未完成审批程序但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抓紧建设的子项目,要严格按照流域规划和电网规划,抓紧做好各项前期工作。要努力提高电气化县建设中的科技含量,积极引进、推广、应用信息技术、高效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以及其它新技术、新材料、新成果,提高水电行业的现代化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审批的图纸施工,达到施工图的设计深度,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须备有一定超前量。
  第六条 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国家规定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克扣、虚列前期工作费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首先要保证地质勘测、测量和设计的开支。

第三章 项目安排原则

  第八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基本建设项目安排应当遵循开发当地中小水电优势资源,培育当地优势产业,带动关联产业发展,既解决当地用电问题,又形成自身造血机能,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原则。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内(或专项)资金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部门已经批准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的规划项目。电源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江河综合开发、治理的统一规划,符合生态、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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