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年12月29日 国土资法函36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征地拆迁中补偿争议裁决的申请》(辽国土资发[2000]1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征用土地补偿争议的裁决问题,部正在研究之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征用土地方案一经依法批准,必须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阻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争议依法解决后实施,在争议解决前,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解决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