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港口湾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0年1月27日 国土资函〔2000〕9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将你省《关于申请减免我省港口湾水库淹没区占用耕地补充指标的请示》(皖政秘〔1999〕 204号)转我部研究办理。经研究,现就该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水利设施项目,也要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港口湾水库是具有防洪、灌溉等综合效益的大型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程建设占用的耕地,包括库区淹没占用的耕地和移民生活安置区占用的耕地,已纳入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所需补充耕地已纳入规划期内补充耕地指标。该工程水库淹没区是发挥工程效益不可分割的部分,所需淹没的土地应按建设项目占用土地进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的耕地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实现“占一补一”。
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的规定,该工程补充耕地所需资金应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如该项目概算中没有耕地开垦费,应要求追加。
三、根据《
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耕地占补平衡以省为单位,该项目位于你省皖南山区,如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当地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可以在省内其他地方补充。你省报告中提出宣城辖区内,原属上海市的军天湖农场归还给宣城地区的 1.2万亩耕地,因不是新开发整理的耕地,不能作为补充的耕地。
四、水利工程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可以改善下游地区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受益地区耕地的质量,但占用耕地面积较大。根据这些特点,我部正在研究水利工程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以拓宽水利工程耕地占补平衡方式和途径。根据我部和
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以用改善周边生产条件而增加的耕地、能够调整为耕地的园地作为补充耕地;也可将为解决移民安置新开发整理出的耕地和可以调整为耕地的园地,作为补充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