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严格按照职权范围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批。今年国务院决定取消涉外社会调查三个审批项目,一是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市场调查项目审批,二是“三资”企业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审批,三是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社会调查结果审核,改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事后监管。各地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上述三项审批有规定的,应尽快修改规章和文件。还在对上述三项进行审批和审核的,应立即停止。
《办法》第
十四条和第
二十三条对国家统计局和各地统计局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和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权限作出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受理。
三是严格按照
《办法》规定的条件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和审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了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条件。在资格认定中,要重点考察申请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和经营(业务)活动是否合法。
《办法》第
七条规定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标准。对于每一项申请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管理机关都要严格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对调查目的、调查方式、调查领域、调查范围、调查结果、调查结果的使用逐一进行评判。对任何可能导致八种后果之一的涉外调查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审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要坚持维护国家安全与促进对外开放相结合的原则。对确属企业从事正当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调查,对于委托机构内部使用并有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调查,对有利于维护我国改革开放形象的调查,应批准其进行。而对于利用社会调查活动窃取国家秘密、搜集敏感问题情报、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向社会及时公开与涉外调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各项政策,及时公开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审批决定。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调查机构和境外组织、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