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04]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按照199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资顶新国际集团极力获取我有关社会调查资料问题的通报》(厅字[1998]7号,以下简称《两办通报》)的要求,国家统计局于1999年7月发布《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涉外社会调查实施管理。今年5月,国务院决定调整涉外社会调查行政审批事项。为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决定精神,国家统计局对《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办法》已于2004年7月19日经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0月13日公布施行。现就贯彻执行
《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涉外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
《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涉外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一是积极受理。1999年国家统计局发布部门规章,要求各地统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实施管理。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方统计局以各种理由,不受理应由地方统计局受理的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这种行为违背了《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必须予以纠正。各地统计局要按照
《办法》的规定,积极依法受理申请机构的申请,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同时,要做好对申请人的咨询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