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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安全生产“十二五”工作规划》的通知


  (四)完善渔业安全应急和救助体系建设

  加强与气象、海洋环境监测部门的合作,完善渔业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准确掌握风暴潮、赤潮、海浪、冰冻等灾害性气象海况信息。完善应急值班制度,充分发挥渔船通讯、监控系统作用,将气象和灾害信息及时发布到渔船和渔民当中。制定、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细化渔船防台风、防风暴潮、抢险救助等各类预案,确定具体的防范措施,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渔业安全应急管理装备建设,增加渔船海难救助补助资金,激励渔民积极参与自救互助,配合专业搜救力量,最大限度减少渔民损失,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强化渔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强化渔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是组织和实施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保证。针对现行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要切实加强和充实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在重点渔业县市、重点渔港和重点渔区设立渔港监督管理或渔业安全管理等渔业执法机构,落实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在渔业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渔业安全协管员,配备必要监管手段,对渔港、渔船和渔民实行面对面直接管理,形成进驻一个港,辐射一个片,监管一个面的渔业安全监管格局,堵塞渔业港航安全监督管理的漏洞。推广建立各类渔船渔民协会组织,积极鼓励和引导渔船编队生产,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度,发挥基层管理组织在渔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形成渔船安全管理的组织网络。

  (六)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

  进一步深化与外交、边防、海事、安监、气象部门等的合作,完善合作机制、拓展合作内容、提高合作效果。针对近年来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多发,给渔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进一步与交通海事部门加强合作,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遏制商船与渔船碰撞事故多发态势。敦促海事部门加强船员、船舶的航道管理,规范商船航行路线和航速,推进商船与渔船的避碰系统(AIS)兼容和互见;积极推进法制建设进程,明确和强化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责任人和肇事逃逸者法律责任;加强海难救助合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渔民损失。进一步加强与气象等其他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与外交、边防、海关等部门合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赴境外作业渔船和船员出入境管理工作,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要主动向我驻在国使(领)馆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

  (七)加大渔业安全管理基础和装备建设

  渔业安全管理基础和装备建设是渔业安全管理保障,也是建设现代渔业的重要内容。要加大渔港、航标建设和维护力度,增加建设数量,提高建设标准,做好渔港、航标维护养护工作,有效解决我国渔港、航标建设数量少、规模小、标准低、配套不全、维护养护不到位,不能满足渔船安全停泊、避风和航行需要等问题。同时加强渔船通讯、救生设施等安全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支持远洋渔业企业更新改造或淘汰老旧渔船,建造和引进现代化、专业化远洋渔船。进一步加强渔业执法装备设施建设力度,继续实施渔政船、渔港监督艇建设项目,加快实施渔船、渔港监控系统、渔船电子标识、渔业通讯、应急救助系统建设,完善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启动船员培训基地建设,改善渔政执法条件,全面提升安全监管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拓宽渔业互助保险服务范围和覆盖面,扩大政策性渔业保险范围,全面提升渔业全行业风险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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