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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安全生产“十二五”工作规划》的通知

  --渔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加快制定和修订渔船、渔港、船员管理等渔业安全法规规章,使渔业安全法律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适应现代渔业管理需要。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两个创建”活动

  “平安渔业示范县”和“文明渔港”创建是“十二五”时期我部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两个重点抓手。渔港是渔船集中停泊区,是安全生产的重点和难点,县(市)、乡镇政府和管理部门是渔业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要在全国范围深入开展“两个创建”活动,同时推动基层广泛开展“平安渔业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船”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抓点带面”,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府和管理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船东船长的主体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构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切实加强渔业船员培训和管理

  渔业船员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是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针对当前渔业船员流动快、内地下海人员多、船员安全生产意识低、技术水平差、持证率低等问题,高度重视船员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把船员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作为“十二五”渔业安全管理的重点任务,集中力量,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在整合优化现有培训资源的基础上,以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为契机,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加大船员培训基地和机构建设,对船员培训经费予以补贴,同时规范机构管理,提高培训机构质量和水平。探索完善创新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机制,加快对培训考试大纲进行修改,强化海上求生、自救互救、救生艇筏操作等实操培训和考试内容,重点开展船东船长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渔业船员管理,探索建立规范的船员劳务市场,全面核查各地渔船员持证上岗情况,坚决查处船员无证上岗、未按标准配员的行为,强化船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堵塞管理漏洞。

  (三)着力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切实加强渔船检验工作,严格渔船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加强船厂监管,严格实施渔船修造企业资质认可制度,保证船舶建造质量,开展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整治,把好渔船安全第一关。加强港口监管,严格渔船进出渔港签证制度,对不按规定配备渔船安全设施、不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证书、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禁止其离港生产。建立规范的渔业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定期的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同时结合生产和气候特点,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建立渔船安全“黑名单”制度,对安全隐患突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除按法律法规处罚外,还要采取其他管理措施等。加强过港生产渔船安全管理制度,船籍港和生产地渔业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登记、通报和联合办公制度,明确和细化管理责任,共同做好过港渔船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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