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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可将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项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并严格按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监理人员对不合格项必须跟踪检查并落实。 工程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并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主要材料、设备和检配件不准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准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准进行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有不同意见,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 监理酬金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服务。监理费与监理范围、深度和监理业绩挂钩。 在执行本办法界定的工作范围与深度时,其监理酬金按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费和项目法人管理费调整办法》执行。具体监理费用由项目法人根据所委托的监理内容招标确定,并写入监理合同。

  第二十七 国外监理机构的监理酬金和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酬金可参照国际惯例计算,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确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或者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的,收回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业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按规定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收回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他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者发出错误指令,造成重大伤亡事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未达到质量要求,予以签字认证的,收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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