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把关、严格规范,积极稳妥地做好新设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根据
《决定》规定,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自10月1日后不再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再设立鉴定机构。为了确保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
《决定》生效后能满足诉讼活动对司法鉴定的基本需要,过渡期间,确因现有机构、人员不能满足诉讼需求,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可以新设司法鉴定机构。需批准设立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应按
《决定》和修改后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从严掌握。核准新设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范围,应为
《决定》第
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鉴定种类。
五、积极有序地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为依法充分行使管理职能创造必要的制度条件
根据
《决定》确立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各地要在9月30日前完成对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工作。调整应当严格按
《决定》的规定执行,并注意掌握政策,做到稳妥、有序。同时,各地要依据
《决定》和司法部陆续出台的配套规章,对本地区现有的司法鉴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有计划地开展废改立工作。
六、加强调查研究,加快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为积极、稳妥做好
《决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司法部拟于六七月份召开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为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制定政策,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协助做好相关调研工作。按调研提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调研、统计工作,并将调研、统计的情况及
《决定》公布后的学习贯彻情况,本地区在
《决定》贯彻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及时报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