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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2005年4月28日 司发通[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履行好《决定》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做好《决定》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维护新旧管理体制过渡期间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就学习贯彻《决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决定》上来,为《决定》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决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方面,《决定》明确规定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符合司法鉴定工作规律,对于建立符合中国国情、适应诉讼活动需求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决定》适应司法活动日益复杂化,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有利于规范鉴定活动,实现鉴定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切实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决定》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正确把握《决定》的内容,全面了解《决定》确立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制度,把思想统一到《决定》要求上来。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加强《决定》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要从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出发,认识切实担负起司法鉴定监管职能的重要性,做好过渡期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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