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给予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年5月8日 司办通[2005]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对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纪给予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司请〔2004〕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
十条的规定,对发现答案雷同情形的应试人员,由评卷小组确认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同时,由应试人员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应试人员作出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
二、对应试人员作出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涉及当事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权利问题,也是当事人申请权利救济的凭证。为此,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制作相应的处理文书(格式附后),并送达应试人员。处理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此类情况时,未按上述要求制作处理文书的,应尽快按本批复的要求及规定的格式补充作出,并按规定送达有关应试人员。
三、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应试人员作出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其依据是《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
十条的规定。受到处理的人员对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对该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附件:司法厅(局)关于对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给予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
司法厅(局)关于对2004年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给予两年内
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
在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评卷小组发现你的答卷(答卷)存在《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
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并已确认你当年的考试成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