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七、集团公司、省公司及其他直属单位多经管理部门、各基层单位的多经总公司可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履行相应的职责。
  八、多经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选择适用的财务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一般包括: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管理、投资管理、债务管理、收入利润管理等制度。对重要的管理制度各基层单位多经总公司应统一制定。各基层多经企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应报基层单位多经总公司批准后实施。
  九、多经企业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推行会计电算化,编制会计报表,要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企业内部管理和投资者的需要。
  十、鉴于当前有的多经企业存在的乱投资、乱贷款、乱担保,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多经总公司对所属多经企业有以下财务审批权:
  1.营运资金收支、资本性收支、现金收支等预算的审批;
  2.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担保;
  3.利润分配;
  4.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报损及转让等的审查;
  5.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的审批。
  多经总公司及所属多经企业数额较大的多经投资项目和多经企业其他重大的财务事项,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多经企业的营运资金收支、资本性收支、现金收支等实行预算管理,进行预算控制。
  十二、多经总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财务评价体系,定期对多经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多经企业也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状况、财务成果分析制度。
  十三、多经企业财务部门要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企业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
  十四、集团公司、省公司及其他直属单位、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多经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多经企业接受地方政府部门检查以及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多经主管部门报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