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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9年9月26日 国电人资[1999]530号)


  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附件:《关于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指导意见》

  附件:

  关于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指导意见

  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电力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模式,促进和保证多经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国家电力公司对多经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二、集团公司、省公司及其他直属单位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三、各发供电、施工企业等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的多经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核心企业(以下统称多经总公司)具体负责所属多经企业的财务管理,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科学划分财权,制定财务考核办法。
  四、集团公司、省公司及其他直属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多经管理部门设立财务机构或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岗位。
  五、各基层单位的多经总公司对归口管理的企业可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对尚不具备财务集中管理条件的企业,其财务人员可实行委派制或结合多经企业财产组织形式,确立相应的财务管理模式。
  六、各基层单位的多经总公司要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明确财务人员职责,做好继续教育、定期考核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多经企业财务人员须持会计证上岗。多经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会计师及以上职称,其任免、调整应先征得集团公司、省公司及其他直属单位多经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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