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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集体资产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集体资产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9年9月26日 国电人资[1999]531号)


  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集体资产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附件:《关于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集体资产监管的指导意见》

  附件:

  关于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集体资产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集体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的规范运营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指集体资产是指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集体企业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业中确认为集体性质的资产。
  二、集体资产监管应遵循产权明晰、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的原则。
  三、集团公司、省公司及其他直属单位负责对集体资产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四、各发供电、施工企业等基层单位对其兴办多经企业的集体资产,负有监督、考核的责任。
  五、集团公司、省公司、其他直属单位及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应成立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或机构,对其资产实行管理、监督、考核。
  六、集团公司、省公司及其他直属单位对所办多经企业的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合规性、效益性,应进行审计监督。
  七、为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各单位可按集体资产形成的范围,实行分层定位,集中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以壮大集体资产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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