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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重大合同备案和统计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合同中应当备案的合同如下。
  (一)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中的合资(合作)经营合同、购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二)资产转让、收购、租赁、抵押合同;
  (三)标的额为5000万人民币及以上的担保合同;(非电力项目标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担保合同)
  (四)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中在系统内起调峰、调频作用的或合同期五年以上的长期购电合同;
  (五)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六)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七)合同标的额为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投资非电力项目,其投资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且公司出资本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2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合同;
  (八)国家电力公司认为有必要备案的其他重大合同。
  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本部合同承办单位应在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一式二份报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本部合同承办单位应每半年对本单位重大合同(包括已将合同文本进行备案的合同)进行统计,并填写《重大合同统计表》(格式附后),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向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
  第八条 法律事务部对备案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备案、统计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主管副总经理报告。
  法律事务部收到备案的合同副本后,应根据合同的业务内容,送公司本部有关部局审查。有关部局应将审查结果向法律事务部反馈。
  法律事务部及国家电力公司其他有关部局应对合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对于应当备案、统计、而不备案、不统计的,或者不按时备案、统计的单位,国家电力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本单位重大经济损失,而又未将该合同进行备案的,国家电力公司将追究或责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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