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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重大合同备案和统计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重大合同备案和统计规定》的通知
(1999年9月16日 国电法[1999]471号)


  为加强对重大合同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损失,使《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能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现将《国家电力公司重大合同备案和统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重大合同备案和统计规定》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重大合同备案和统计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电力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加强对重大合同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及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包括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和其他国家电力公司直属单位。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重大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和年度统计制度。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合同归口管理机构,负责重大合同的备案、统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资(合作)经营合同、购电合同、建设承包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燃料供应(购销)合同、运行维护合同、贷款合同、转贷协议等;
  (二)境外工程承包、设计、咨询及外派劳务合同;
  (三)资产转让、收购、租赁、抵押合同;
  (四)担保合同;
  (五)非利用外资独立电厂与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总装机为20万千瓦及以上或年售电量为10亿千瓦时及以上的购电合同;
  (六)企业合并、兼并、投资、参股及联营合同;
  (七)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八)合同标的额为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国家电力公司规定应备案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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