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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力法律顾问岗位证书颁发、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力法律顾问岗位证书颁发、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26日 国电人资[1999]416号)


  根据人事部、司法部、国家经贸委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对企业法制建设和依法治企工作的要求,为保障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尽快适应电力改革与发展对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加强法律顾问岗位管理,规范法律服务工作,提高法制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加有效地发挥法律事务从业人员的作用,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电力法律顾问岗位证书颁发、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施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法律事务部。
  附件:《电力法律顾问岗位证书颁发、注册管理办法》

  附件:
电力法律顾问岗位证书颁发、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法律顾问岗位管理,保障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法律顾问岗位证书》是由国家电力公司考核合格,统一颁发的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专业人员的上岗证书。
  第三条 实行法律事务工作竞争上岗的电力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任取得人事部、司法部、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法律事务岗位工作,必须取得《电力法律顾问岗位证书》方可上岗。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是《电力法律顾问岗位证书》的发证机关和注册机关。

第二章 证书颁发

  第六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法律工作执照》的人员,可直接向发证机关申请颁发《电力法律顾问岗位证书》;其他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发证机关申请颁发《电力法律顾问岗位证书》:
  1.具有法律或其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已在电力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4年以上,熟悉电力生产经营管理,具有处理和解决法律事务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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