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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企业应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得因实行企业年金制度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当企业人工成本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相关费用指标未达到财政部规定标准的,应暂缓实行或调整缴费比例。
  (三)基础完善并实行民主管理。
  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程序经集体协商确定,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审议通过。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和实施
  国有金融企业设计企业年金方案要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重点设计和解决以下问题:
  (一)关于年金形式和缴费水平。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相匹配。企业上年度达到试行年金制度基本条件的,可按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上年度未达到基本条件或本通知要求的,应动态调整企业缴费水平或暂停缴费。
  (二)关于年金的激励机制。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应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企业应建立对员工的考核机制,员工的年度考核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企业应动态调整企业缴费水平或暂停缴费。
  (三)关于资金的列支渠道。
  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执行。实行企业年金的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年金方案的实施。
  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统筹规划设计年金方案。控股或集团公司应针对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不能搞一刀切;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缴费水平应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避免互相攀比。
  四、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
  (一)关于受托人和考评机制。
  国有金融企业原则上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年金基金的受托人,并通过受托人建立对管理运营机构的动态考核评价机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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