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告知范围
(1)医务人员
劳教所的卫生主管领导应掌握有关结果。
对直接从事医疗、护理等工作的人员,必要时应告知相关艾滋病感染信息。
(2)劳教人民警察
劳教所的主要领导及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要掌握检测结果。
对直接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劳教人民警察,应根据具体情况告知相关信息。
对其他警察要严格保密。
(3)劳教人员
对确认为HIV阳性的劳教人员本人,由劳教所医务人员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咨询服务和心理疏导,采用适当的方式告知检测结果。但最迟应于劳教人员解教出所前告知其本人。
对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查出的艾滋病病毒阳性者,按照自愿咨询检测的有关要求告知其本人。
三、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
按照有利于场所安全稳定,有利于劳教人民警察和劳教人员身体健康的原则,各地根据本地区劳教所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数量、特点采取适宜的管理形式。具体形式包括:
1.分散管理
对劳教所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实行分散管理。
2.相对集中、分散管理
在本省(区、市)劳教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可集中在1— 2个条件较好的劳教所内实行分散管理。
3.单独编队集中管理
有条件的劳教所,可以划定专门区域,实行单独编队集中管理,但要配备足够的警力和医疗技术力量。
4.专门建所集中管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较多的省(区、市)劳教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新建、改(扩)建一个条件较好的劳教所,集中管理、治疗劳教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5.所外就医
对出现艾滋病临床症状的劳教人员,符合所外就医条件的,要及时办理所外就医手续。对解教出所、所外就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劳教场所要向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6.依法严厉打击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劳教人员不服管教,威胁警察、医务人员,要挟其他劳教人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
四、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治疗
劳教所医务人员要在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学观察。
有条件的劳教所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并发症的预防性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