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劳教场所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试行)》和
《全国劳教场所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4年10月22日 司发通[2004]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
根据《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与《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司法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全国劳教场所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试行)》和《全国劳教场所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全国劳教场所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试行)
二、全国劳教场所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
附件一
全国劳教场所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全国劳教场所艾滋病疫情和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测
1.检测对象
对全国范围内的在所和新收戒毒、性罪错等艾滋病高危劳教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HIV)初筛病毒检测,在其他劳教人员中开展自愿咨询检测(VCT)。
2.检测时间
对戒毒、性罪错等劳教人员,在入所3个月内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对其他劳教人员可随时开展自愿咨询检测。
3.检测方式
有HIV筛查实验室的劳教所,经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进行检测工作,没有检测条件的劳教所由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检测工作。
4.检测结果的报告
经劳教所筛查实验室检测的HIV阳性结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将筛查阳性样本送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同时报上级劳教机关。
经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确认的HIV阳性结果,要及时反馈送检的劳教机关。
二、告知与保密
1.基本原则
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各劳教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告知范围和方式。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相关信息由劳教所确定医务人员专门负责告知有关人员。
要严格控制检测结果的保密性,不得让无关的人员知晓检测结果。
对扩散检测结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