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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批复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批复意见的通知
(司发函[2004]267号 2004年12月23日)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人事部《关于同意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国人部函[2004]50号,以下简称复函)和司法部政治部《关于法律援助中心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司政049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你中心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同意你中心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批复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根据《复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实际情况,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范围包括: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只限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中心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党、群工作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后,不改变其事业编制性质,编制管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后,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福利等人事管理制度。
  二、机构职能和设置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依法管理、规范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字[1996]168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部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决定》(司发通[2003]30号)和《司法部关于明确“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指导的通知》(司发通[2004]13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心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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