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和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和资源,按照服务便利、快捷高效的要求,健全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要完善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以指定或委托的法律服务机构为骨干,以社会志愿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法律服务网络,就地、就近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大力倡导和鼓励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各地法律服务机构要优化办公的软硬件环境。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的办公接待场所要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进行改造,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物质环境。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通过发放"残疾人法律服务卡",开设法律服务热线电话,组织或参与残疾人法制讲座,提供网上咨询和上门服务,开展律师助残和志愿者助残活动等,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及时的法律服务。要进一步扩大和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权示范岗网络,制定既简便易行又能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的示范作用。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考核制度,推动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将无障碍法律服务覆盖到需要帮助的残疾人中去。
三、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确保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获得无障碍法律援助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法律援助对象,在确保根据《
刑事诉讼法》、《
法律援助条例》向盲、聋、哑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前提下,对残疾人其他方面法律援助的受援标准,可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基础上适当放宽。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密切配合,从本地区残疾人的需求出发,健全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的工作网络。在各级残联和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部或工作站等,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法律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推动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要建设和改善便利残疾人求助的办公接待场所和无障碍服务设施。采取发放法律援助卡、开通法律援助热线、设立咨询信箱、实行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措施,方便残疾人咨询和寻求法律援助。
四、切实加强指导,把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