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下列几种或其他便捷有效的工作方式,引导和组织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1)在信访部门设立律师接待日,律师定期在信访接待室参与信访接待工作;(2)律师参与政府领导接待日信访接待工作;(3)律师以担任法律顾问的形式为信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4)设立律师咨询电话,接受信访人的电话咨询,并就涉及信访工作的有关法律问题接受信访部门的电话咨询等。
四、严格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程序和工作纪律
(六)律师接待信访人,应先由信访部门对信访人进行登记、介绍,再由律师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律师应认真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并详细记录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由和法律意见。信访部门派员参加律师接待信访人的全过程,负责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七)律师接待信访人,要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遇重大事项应及时与信访部门沟通意见,不得随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结论性答复;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应认真对待,个人解答有困难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确保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性;对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案件,应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或由信访部门采取相应办法进行处理;对信访人反映的重大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信访案件的,应及时向信访部门反映,由信访部门妥善处理;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并作出明确答复,告知信访人到有关部门解决。
(八)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接待信访人时一律亮牌,公示律师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群众监督;对所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严禁唆使、组织信访人上访、越级上访,严禁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律师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得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
五、加强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区、市)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组织律师参与省级政府信访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