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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所属企业“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二)2011年7月16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1000万吨/年常减压蒸馏联合装置减压蒸馏塔塔底换热器泄漏引发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7.8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换热器管箱法兰检修更换的垫片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垫片安装不正,经7月13日、14日2次紧固后,垫片局部被“压溃”,造成原油泄漏。泄漏的原油流淌到泄漏点下方的换热器高温表面被引燃。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在设备管理、物资采购管理以及检修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施工单位大庆石化建设公司对垫片保管、领取、安装管理不到位;大连七星监理公司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大连市甘井子区北方石化机械配件厂制造垫片的工艺存在问题,造成垫片存在固有缺陷。

  (三)2011年8月29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储运车间柴油罐区一台2万立方米柴油储罐在进料过程中发生闪爆并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89.0473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事故储罐送油造成液位过低,浮盘与柴油液面之间形成气相空间,造成空气进入。正值上游装置操作波动,进入事故储罐的柴油中轻组分含量增加,在浮盘下形成爆炸性气体。加之进油流速过快,产生大量静电无法及时导出产生放电,引发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生产运行管理中“浮顶罐和内浮顶罐正常操作时,其最低液面不应低于浮顶、内浮顶(或内浮盘)的支撑高度”的规定;在储罐收油过程中,未重视油品流速过快造成静电过大的风险;未能有效辨识上游装置操作变化带来的安全风险;对储罐维护保养不到位。

  三、对4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7·16”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将14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29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天津辉盛达公司、上海祥诚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分别处以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依法吊销天津辉盛达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海军,除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终身不得再担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上海祥诚公司不得从事除商检外涉及危险化学品作业的有关业务。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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