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外交部临时出国的现任副处长以上干部;
(十六)专业外交信使;
(十七)持外交护照人员的随行配偶;
(十八)颁发护照机关认为有特殊原因需要发给外交护照的人员。
第七条 公务护照发给下列人员:
(一)常驻国外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随行的未成年子女;
(二)持外交护照以外的临时因公出国人员;
(三)颁发护照机关认为需要发给公务护照的人员。
第八条 普通护照发给下列人员:
(一)因公普通护照发给研究生、进修生、留学生,受雇于外国公司的工人、海员;
(二)因私普通护照发给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三)颁发护照的机关认为需要发给普通护照的人员。
第三章 签证的颁发
第九条 因私事出国或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入、通过中国国境时必须办理中国签证,其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公出国的中国公民凭有效的护照出入国境,不必办理中国出入境签证。
同我国签订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公民按协议办理。
第十条 签证分外交、公务、普通三种,颁发签证机关原则上按护照种类发给相应的签证。但必要时也可以发给不同于护照种类的签证。
第四章 护照签证的有效期、加注加签和护照的缴销
第十一条 外交、公务和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每本护照可延期两次,每次延期均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持照人的身份、婚姻状况和护照内的偕行人发生变动时,必须办理护照加注手续。
第十三条 签证的有效期由颁发签证的机关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四条 持照人的签证如果需要延长有效期,增减偕行人,改变前往目的地和签证次数,限制入、出境口岸的外国人需要改变入、出境口岸,都必须办理签证加签手续。
第十五条 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将所持护照按有关规定缴给派出部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