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院秘书长、副秘书长,国务院办公室及各业务归口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国务院各部(委)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顾问、部长助理,国务院直属局局长、副局长,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参谋长、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副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副部长、政委、副政委,国防科委主任、副主任、政委、副政委,国防工办主任、副主任,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司令员、副司令员、政委、副政委,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院长、副院长、政委、副政委,国防部外事局局长、副局长;
(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七)全国总工会主席、副主席、书记,共青团中央书记、副书记,全国妇联主席、副主席、书记: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副书记,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九)党和国家领导人率领的党、政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员,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秘书、随身警卫;
(十)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正部长(主任)和解放军副总参谋长以上领导人率领的党、政、军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员或代表、副代表;
(十一)中央、国务院、军委各部(委)派出的党、政、军专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或代表、副代表;
(十二)政协、工、青、妇、对外友协、外交学会派出的全国性友好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十三)下列出席国际会议和在联合国任职的人员:
(1)出席联合国大会或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员、顾问;
(2)出席联合国贸发、海法、裁军等大型会议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或代表、副代表,出席经社理事会、亚太经社委员会会议的代表、副代表;
(3)出席联合国科教文、世界卫生组织、民航、海事、粮农、气象、国际电讯、万国邮政等专门机构大会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或代表、副代表以及上述专门机构理事会常任理事;
(4)常驻联合国代表团随员以上人员和常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及其配偶和随行的未成年子女;
(5)由我国派出的联合国副司局级以上官员及其配偶和随行的未成年子女;
(十四)常驻国外的大使馆、领事馆随员以上人员及其配偶和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副社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