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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教系统增值税返还款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对增值税返还款中用于安全生产、所政设施维修的经费,各省(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可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宏观调控,并报部劳动教养管理局审批。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增值税返还款项的收支单位应单设科目,专款专用。
  (一)劳教企业须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增值税返还款”和“安全生产专款”两个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增值税返还款的收支情况,包括增值税返还款用于转增资本、弥补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以及用于安全生产的实际发生额。
  (二)劳教企业收到增值税返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一增值税返还款”科目,同时,将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专款,借记“专项应付款一增值税返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一安全生产专款”科目;将增值税返还款用于补充企业资本金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一增值税返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科目;将用于弥补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转入劳教行政财务,借记“专项应付款一增值税返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安全生产专款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在日常使用核算中,借记“专项应付款一安全生产专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形成固定资产的,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安全生产专款年末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劳教企业如需将部分款项上交省(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应借记“专项应付款一增值税返还款(或安全生产专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劳教所收到劳教企业或省(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局转来的增值税返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一增值税返还款收入”。
  第五条 各地应加强对增值税返还政策执行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及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完整性与有效性。
  (一)各省(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局要经常检查劳教所及其劳教企业增值税返还款项的使用情况,如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款项被挤占挪用,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应严肃处理。
  (二)省、地市劳教所和劳教企业,都应主动接受省(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局的领导与监督检查,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和报表。
  (三)部劳动教养管理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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