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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教系统增值税返还款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教系统增值税返还款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年11月2日 司发通[2004]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规范劳教系统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提高增值税返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并商财政部同意,司法部制定了《劳教系统增值税返还款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教系统增值税返还款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劳教系统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提高增值税返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定专门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适用政策企业范围的审查认定,监督检查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税款,同时,对增值税先征后返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出现违规操作,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劳教系统的实际情况,增值税返还税款须按下列用途使用:
  (一)返还税款的70%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劳教企业须按时足额增加国家资本或资本公积。
  (二)返还税款的20%用于解决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题。要按照“统筹兼顾,集中使用”的原则,在所政设施方面重点用于危旧所舍、围墙、警戒设施的维修改造等。具体维修改造项目应报省(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局批准。
  (三)返还税款的10%用于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安全教育培训,购置、维修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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