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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通知(2004年修订)

  第十七条 依法保障罪犯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尊重罪犯人格,不发生体罚虐待罪犯的事件。监狱为罪犯代为保管的物品要指定警察专人负责,做到账物相符,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对罪犯进行管理。计分考核准确公正,记载规范详实。
  第十九条 警察直接管理落实到位。对罪犯的考核由警察直接掌握。重点物品、重点部位,由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十条 制定并完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每年应不少于一次)组织实施有效演练。
  第二十一条 安全警戒工作机制健全,制度严密。狱内年发案率低于千分之一;不发生狱内重大特大案件;无罪犯脱逃。

教育改造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教育改造工作制度,对罪犯实行正规、系统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成年罪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500课时,16-18岁的末成年犯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000课时,16岁以下未成年犯全天学习。
  第二十三条 个别教育工作责任落实,谈话认真,记载详实,措施有力,效果明显。
  第二十四条 开展心理矫治工作,罪犯接受心理测试率达到100%,为每名罪犯建立心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创造有益罪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和氛围。图书室藏书量平均每名罪犯不少于10本。
  第二十六条 对罪犯改造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建立社会帮教制度,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帮教活动,形成网络,覆盖面在50%以上。
  第二十七条 顽固犯、危险犯年转化率分别达到50%以上;罪犯刑满时获得文化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分别达到应入学人数的70%以上。狱内实际服刑在三年以上的罪犯,刑满时至少掌握一门实用技术。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文盲罪犯,刑满时脱盲率达到100%。

生活卫生

  第二十八条 按实物量保障罪犯膳食和被服供给,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不发生食物中毒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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