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申报、评审和命名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工作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
第七条 现代化文明监狱每三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现代化文明监狱称号。
队伍建设
第八条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勤政廉政,求真务实,坚持民主集中制,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核心。领导班子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下。班子成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0%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终考核称职率达到100%。
第九条 警察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执法严明。队伍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75%以上,其中法律、监狱管理、教育、心理专业的达到40%以上。
第十条 建立专门的警察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制度,培训效果明显。培训经费不低于警察标准工资总额的1.5%。监狱警察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10天。
第十一条 直接管理罪犯的基层警力配备比例不低于押犯数的8%。
第十二条 不发生监狱领导班子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发生警察因体罚虐待罪犯、贪污受贿和渎职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罚执行
第十三条 监狱执行刑罚制度健全,工作规范。严格按照法律、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收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工作。在办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中,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各种执法文书填写整齐、准确,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狱务公开工作,制定并落实《狱务公开执行办法》。采取公示狱务公开内容,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和监狱长接待日、聘请执法监督员等形式,加强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狱内侦查工作规定》的要求,有效地开展狱侦工作。按规定保障狱内侦查的人员和装备,专、兼职狱侦警察具有专业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人数不低于押犯总数的3‰。狱侦工作要做到信息畅通,反馈及时,防范措施针对性强、落实到位,办案程序合法,破案率达到95%以上。
狱政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接见、通信、门卫、查监、巡逻、禁闭、警戒、戒具使用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审批程序严格,记载准确详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