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不断提高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司法协助和外事工作是整个国家对外交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外事为内事服务”的思路,围绕国家外交大局,根据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及时了解跟踪国外法制动态,借鉴国外法制建设重大成果,为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服务;要认真履行中外司法协助条约和有关公约,积极处理各类司法协助事务,努力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特别是在一些重大复杂的涉外案件和国际人权斗争中,要充分发挥司法协助和司法外事工作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
三、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领导班子的决策能力
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我们党执政五十五年来的一条主要经验。对于司法行政系统来说,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点和关键是司法部党组、司法部机关以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班子;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领导班子的决策能力。
要努力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领导班子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能力。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确保决策的正确。对涉及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保证和扩大群众参与。
要努力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领导班子依法决策的能力。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决策是依法执政要求在决策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领导班子要做到依法决策,就必须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维护
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出台的决策措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要遵守决策的法定程序和规则,不能违法和任意决策;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决策过程有人监督,决策失误承担责任。
四、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