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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四部、委《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四部、委《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报告》的通知
(1983年2月1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处理好石油的合理使用和对石油进行深度加工,对于加快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对炼油、石油化工和化纤企业由部门和地方分别管理的状况,既不利于对石油合理的综合利用和充分挖掘现有企业的潜力,还可能发生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严重浪费资金的现象。因此,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全国重要的炼油、石油化工和化纤企业实行集中领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是完全必要的。为此决定:(一)成立石油化工总公司筹备小组,由国务委员康世恩同志分管,具体筹备工作由李人俊、陈锦华同志负责。总公司机关人员从石油、化工、纺织三个部和在京的有关企业中抽调配备,不从外地调入进京。(二)《报告》中提出划归石油化工总公司直属的企业,由总公司筹备小组尽快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具体办理改变隶属关系的交接事宜;财政划转等问题,按《报告》中所提原则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三)有关规划、科研、设计、施工和机械制造,维修等单位的归属,按《报告》中所提原则处理,要搞好工作的衔接租协作,防止因事业单位和技术后方的划分影响生产、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的进行。(四)总公司筹备期间,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转移设备、原材料、资金和调动人员。一定要切实抓好当前的生产和建设,不能因筹建总公司而有所贻误。(五)总公司是部一级的经济实体,不同于一般的行政部门,它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都应采取经济办法。
  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有关部门和地方都要从全局出发,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使总公司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报告

  根据一九八二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用好一亿吨石油、研究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提高经济效益的决定,我们四个部门会同技术经济研究中心,先后同石油、化工、纺织和商业、外贸部门的同志,就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问题,了解了情况,交换了看法,进行了分析对比。现报告如下:
  我国石油产量已经持续四年在一亿吨以上,目前占世界第六位。但是,我国一亿吨石油的综合利用程度低,经济效益差。其原因除了烧油过多、价格不合理等因素外,主要是由于体制上条块分割,多头领导、分散管理,对石油的综合利用和深度加工,不能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不利于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也难以避免重复建设,浪费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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