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当前推行经营责任制工作中有关工资奖金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83年4月15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当前推行经营责任制工作中有关工资奖金问题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当前推行经营责任制工作中有关工资奖金问题的报告
当前,推行经营责任制的工作,正在迅速发展。有的企业实行利润包干,有的实行利润递增包干,有的实行以税代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今年内要普遍推行利改税办法,更多的企业将实行税后承包制。这种经营管理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打破吃“大锅饭”的局面,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方向是正确的。随着经营责任制的推广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在完成上缴国家税利以后所留的利润增加,职工的收入也将有所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经济关系,更好地执行国家工资基金计划,合理提取和发放奖金,是当前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我们实行计划经济,对职工工资和奖金的增长必须实行计划管理。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奖金限额是国家重要的计划指标,任何地区和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按照生产决定分配的原理,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超过国家计划时,应当允许职工收入随之适当增加。但是,由于目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因素很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或利润包干的基数难于定得合理、准确,不少企业的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又没有达到平均先进水平等等,因此,对企业职工收入的增加还必须进行必要的控制,以免由于客观的种种不合理因素,使企业之间的职工收入出现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过分悬殊和苦乐不均,影响整个经济的正常发展。
(二)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一九八三年的奖金,应按国务院[1982]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同国营企业之间,不论采取何种分配形式,职工的奖金,都要按照企业主管部门给本单位核定的年度奖金总额发放,不得突破。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奖金总额,由同级经委、劳动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企业主管部门在核定企业的奖金总额时,也不得突破经委、劳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给本部门核定的奖金总额,并力求企业之间拉开档距、做到比较合理。为使企业的奖金发放更好地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企业可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九八三年应发奖金数额与应完成的上缴利润(所得税)之比,求出上缴利(税)发奖率,一九八三年实发奖金可以随之上下浮动。上浮时,要做到单位产品成本工资含量不能提高,人均利税额不得降低。企业按照上述办法发放奖金以后,还有多余的奖励基金,国家不收回,由企业存入银行,今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用于自费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并且,对于超过核定限额发放的奖金(包括未经批准实际发放奖金超过核定定额的企业),国家要征收累进的消费基金税(累进的消费基金税办法另定),此项税金,国家将用作今后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的专款。
企业的奖金发放,应当考虑到淡季旺季的区别,要进行全年核算,不能一月一算,以便以丰补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