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克服平均主义。要以双包考核指标完成好坏为依据,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多超多奖,少超少奖,完不成任务受罚的原则确定奖罚。
对各级干警,完成任务好,成绩显著的,按规定发给奖金,工资向上浮动,并给予相应的政治荣誉奖;完不成任务的,扣发岗位津贴和部分工资;连续三年完不成任务的,准予辞职或予以免职。如发生恶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干部的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拉开档次,不搞平均主义。
劳教场所的工人、就业人员,可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行奖罚。
劳教人员按百分考核的办法分配奖金,以超额分或亏分多少为主要依据,进行减少或延长劳教期等各种奖惩。劳教人员的奖金同干警奖金不宜悬殊太大,一般可掌握在一比三左右。
(五)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必须扩大劳教场所的自主权:
1.有权决定科、大队长含以下干部的任免和调整。
2.有权在上级核定的定员编制范围内,根据需要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3.有权依据国家规定决定职工劳动报酬和奖惩方式。
4.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
5.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生产经营方式。
6.有权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项专用资金和利润留成,有权使用出口产品的外汇分成。
7.有权决定对劳教人员减少和延长三个月以内的劳教期。
8.报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后,有权从解教人员中录用或从社会上招聘生产和工作需要的各种科技专业人员。
为了搞活经济,发展生产,对有固定适宜的生产项目,组织机构比较健全的劳教场所,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政企职责适当分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发挥政企两种职能,将有关生产、供销科室从行政指挥型转为经营服务型,组成专业公司或经销公司,逐步向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过渡,成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以适应搞活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和各劳教场所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推行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与完善,创造出适合自己特点的具体形式。各级劳教工作领导机关要面向基层,为教育人、挽救人、造就人服务,为发展生产服务,为基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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