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贷款由司法部劳改局统借统还;利率为年息百分之二点四,每季由司法部劳改局按实际贷款数向财政部提出应付利息申请,经审核后,由财政部给以拨款,付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对于未经批准的贷款和延期还款的利息财政不予补贴。
(5)司法部新建、扩建直属劳改煤矿,所需国家统配物资设备,由司法部劳改局提出申请计划,报送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核拨解决。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劳改、劳教单位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和贷款管理办法 各地新收的劳改、劳教人员,急需新建、扩建一批生产场所,以解决坐吃闲饭问题,在投资来源方面,首先要在地方基建投资内(包括地方财政拨款、预算内统筹投资、机动财力、自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安排,保证原有投资渠道不变,不足部分,由各地劳改、劳教部门,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基建贷款。其利息由地方财政补贴。具体办法是: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新建和扩建劳改、劳教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年度和长远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其中下年度计划,要于每年七月底以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和建设银行分行进行审核后,上报司法部审核汇总,向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提出地方劳改、劳教基建投资贷款计划建议数,经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已定的计划之外核定贷款额度后,分别纳入有关省、区、市基本建设计划。所需物资由地方按计划安排。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和建设银行分行根据司法部和建设银行总行下达的劳改、劳教投资贷款计划签订贷款合同,审定贷款项目,办理贷款事宜。
(3)贷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劳教部门统借统还,并由地方财政担保。
(4)各地新建、扩建的劳改、劳教企事业单位,不交利润,不纳税,其利润优先归还贷款。地方财政参照司法部直属煤矿贴息办法办理贴息手续。
三、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纪要》的规定:“劳改、劳教部门需要分别在中央和地方计委、经委、财政部门,银行、物资部门单列户头,有关部门对劳改、劳教企业的生产、基建物资、财务管理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支持。”请上述有关部门给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改、劳教部门单列户头,以利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