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经报请党中央批准,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并决定2001年在辽宁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项内容,本方案主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角度出发,涉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是:由近及远,逐步完善;保持社会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国家统一决策与分组管理相结合,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社会保障的标准要与省情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三)当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加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
二、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二)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地区,可暂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
(三)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