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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林木采伐应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必须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要积极推行个人采伐林木的伐区调查设计验收制度。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完成。凡征、占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依法有批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才可以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切实加强对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网络,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木材凭证运输的制度,把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作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努力解决木材检查执法人员的编制和执法经费,改善木材检查监督的执法环境和条件,使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铁路、交通等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运输的检查,严格要求承运人依法凭证运输木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的审核。严禁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对新建扩建的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大中型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国家和有关部门在审批时,须报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要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木材行为,堵住违规采伐木材的运输、销售和加工渠道,把采伐限额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六)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测和调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和森林资源调查。凡不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资源调查的单位,国务院将不予审批其森林采伐限额。要建立健全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要通报,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并与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挂钩。对违反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木材的,要严肃查处,确保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要对各地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组织检查,检查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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