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林业局直接管理的重点国有林区因自然灾害等需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在国务院批准的商品材森林采伐限额内,需要增加木材生产计划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备用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家林业局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控制使用。
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凡划为禁伐区的,要坚决停止一切采伐活动。划为限伐区的,要严格控制其采伐方式和采伐量。
其他地区要在保护好生态公益林资源的前提下,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内,对商品林的林木采伐适度放活。对商品林中速生丰产林(含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尤其是非公有人工林采伐的管理,要在核定的商品材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以调动社会各界造林的积极性。人工林采伐限额必须用于人工林采伐,严禁使用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采伐人工林。
严格对抚育采伐限额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抚育采伐限额,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限额,真正将抚育采伐限额落实到需要抚育间伐的中幼林林分,并认真按照抚育采伐规程的规定进行采伐,严禁以抚育采伐为名,加大林木采伐的出材量。要坚决防止“采大留小,采好留坏”降低森林质量的行为。对违反规程和设计作业的,一律按滥伐追究责任。各地应采取积极措施,鼓励依法开展抚育采伐,以提高林分质量。
与“九五”期间相比,“十五”期间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省(区、市)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分别减少433.5万立方米和1363.3万立方米,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对农民自用材和烧材的管理,提倡节约木材和使用代木产品。要加大扶持力度,切实加强薪炭林建设,加速林区改灶节材工作,逐步降低对木材的依赖。鼓励节约森林采伐限额。对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凡每年能够对森林资源消耗进行监测,并经国家林业局检查核实,确属节约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允许其节约的全部商品材限额、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的一半,结转到下年度的商品材限额中使用。
(四)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凡是采伐林木都要依法申请符合国家林业局规定式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采伐限额的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林木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认真审核其林木林地权属,凡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一律不得采伐林木。严格按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超计划和无证采伐林木,对不按规定发证,超限额或超计划发证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发证人员和发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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