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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把省(区、市)长、县(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作为主要责任人,真正把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遏制超采伐限额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今后,凡超限额采伐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依据森林资源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的森林资源,由国家林业局依法直接管理。对其他地区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实行上管一级的管理制度。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加大向重点林区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力度。通过十年试点,森林资源监督已发挥明显作用。要在现有监督机构的基础上,对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和重点生态工程区及重点集体林区所在省(区、市)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地要稳定和充实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和林政稽查队伍,确保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力量不受削弱。

  (三)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国务院批准各地“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各地分解下达的采伐限额指标必须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不得截留。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预留不超过8%的指标,以备因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采伐林木时使用。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在各地森林分类区划和国家有关政策到位的情况下,根据区划的结果对各地森林采伐限额进行调整。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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